晚近由於各國財政收入不足以支應支出。而企業出國後,變相的國際租稅規避,更加惡化各國稅收及租稅公平,因此「反避稅」議題,幾乎成為全球的共識。在這股風潮下,台灣當然也不會缺席;國際流行的「反避稅」機制,有所謂的「四大天王」:「移轉訂價」、「反資本弱化」、「受控外國公司法則」、「居住者公司」。
一、「移轉訂價」:所得稅法第43條之1,關係企業之間的「非常規交易」,具有避稅可能者,自94年1月1日開始實施「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調整補稅。
二、「反資本弱化」:所得稅法第43條之2,關係人負債佔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例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不得列報扣除,自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起,開始適用「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
三、「受控外國公司法則」: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草案;目的是防堵企業把利潤擺在「境外公司」裡,不分回來課稅的機制;今年5月4日立院三讀時,國民黨團緊急擋下此案;目前朝野協商中),增訂受控外國公司法則,簡稱「CFC制度」,國內企業若在境外設立公司,且持股超過50%或董監事席次占多數者,海外公司當年度的盈餘,縱使沒有分回來,也要依比率課國內的所得稅。
受控外國公司法則圖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