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思考:台商的新南向業務,稅務安排計畫通?
台商K公司從事母嬰商品製造與販賣,近年苦於台日中韓均少子化,將業務擴展放在南向市場的馬來西亞與印尼。公司內部研擬採取以下兩種模式:
1.馬來西亞市場-營業代理人模式。
2.印尼市場-子公司經銷模式。
注意 合約、營運細節 若未妥當安排將有驚人稅負!
比方說:馬來西亞營業代理人模式
1.若認定M顧問公司是佣金代理人(commisionaire),K公司在馬來西亞就沒有常設機構,當地銷售額由K公司在台灣報稅。
2.若認定M顧問公司是營業代理人(business agent),就成為K公司在馬來西亞的常設機構(PE),當地銷售額歸馬來西亞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