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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出口管制

服務介紹

由於開放的經濟環境及強勁的需求,美國始終是尋求發展的企業不會忽略的重要市場。然而隨著地緣政治變化、外交政策的更易,美國政府也不吝於透過經濟管制、貿易制裁上展現影響力。其中尤其以出口管制規範,以綿密的管控範疇、繁複的法令結構以及強力的制裁手段,作為美國政府重要政策的管制工具。近年隨著貿易角力及關鍵科技保護的意識,美國更是逐步加強對於涉及中國交易之科技管制力道,對於身處科技之島又在政治和經濟都與中國有密切連結的台灣廠商,特應謹慎關注,不可輕忽。

如上所述,美國出口管制規範在管制上的特色主要有三:

1.綿密的管控範疇:相對於一般之出口管制政策可能聚焦於實體有形之貨品從一國出口之流程,美國出口管制規範不僅將範圍擴及「軟體」和「技術」,並且於流程上也進一步延展至整條供應鏈上,針對產品之「再出口」(Reexport),亦即產品於美國出口後自第二國出口至第三國和後續之出口流程,均納入管理。

2.繁複的法令結構:相對於一般之出口管制政策可能僅有單純之「禁止」或「許可」,為適應類別繁多之管制對象及保持管制手段之彈性,美國出口管制規範在結構上建立了獨立的判斷系統,區分「應適用美國出口管制條例」(Subject to the EAR)和「應申請許可」兩種不同規範層次,並且為不同產品、不同出口對象和不同交易條件透過多個清單設定不同之管制強度。此種規範體系可謂細緻,但難稱簡明,尤其使初接觸者卻步。

3. 強力的制裁手段:除了一般管制可能有的懲罰或刑責外,由於美國作為全球市場的影響力,對於廠商而言最為致命的手段實為「拒絕交易命令(Denial Order)」,不僅受制裁者自身無法參與美國產品之交易,甚而「希望維持美國交易之其他交易夥伴」也將拒絕與受制裁人交易,從而被制裁人將被拒於整個美國市場交易鏈外,猶如商業上之死刑。

為了協助客戶更了解美國出口管制的法令遵循議題,本所已經組成專業團隊,包含所長林啟瑩律師在內,一共有五位律師協助客戶進行相關的規範諮詢、企業內訓、法令遵循及許可申請等事宜,敬請針對美國出口管制規範有任何問題之舊雨新知,不吝與本所連絡,本所將成為您應對美國出口管制規範的最佳夥伴。

 

本所提供法律服務的主要內容如下:

01
美國出口管制規範法律諮詢
02
美國出口管制規範企業內訓
03
美國出口管制規範企業法令遵循部門建置
04
美國出口管制規範相關許可申請
 

本所服務特色

01
本所已建立專業團隊,由多名律師專門協助針對美國出口管制規範之服務
02
本所致力於參與及協辦美國出口管制規範研討活動,並追蹤美國相關法令更新,為客戶於第一線把關風險

常見問題

Q1.(國際貿易)(美國出口管制)什麼是EAR?

A1.

EAR是美國出口管制條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EAR)之簡稱,是美國商務部工業及安全局(BIS)用來管制美國原產(U.S. Origin)或與美國相關之外國產品、軟體、技術之規範,受管制之活動主要為前述產品、軟體、技術自美國之出口/準出口(Export/Deemed Export),於美國以外國家進行之再出口/準再出口(Reexport/Deemed Reexport),和在美國以外國家進行境內移轉(In-country Transfer)。

那麼是否有「不得出口之國家、地區或企業」之清單可供參考呢?

請參見:誠遠新訊NO.19 【美國出口管制簡介及因應做法系列(二):常見問題集 上篇 問題5】

 

美國出口管制規範及新聞事件介紹系列,請參見:

美國出口管制簡介及因應做法系列(一)

誠遠新訊No.15【美國出口管制條例(EAR)來勢洶洶,你準備好了嗎?】

誠遠新訊NO.17【希捷科技違反出口管制規範 美國商務部祭出3億美元罰款】

誠遠新訊NO.19 【美國出口管制簡介及因應做法系列(二):常見問題集 上篇 】

誠遠新訊NO.19 【美國出口管制簡介及因應做法系列(二):常見問題集 下篇】

A2.

可能仍有關係。即使產品本身不是美國製,仍須考量產品是否包含來自美國之成分或零件,又或該產品是否可能基於美國相關之軟體或技術所製造,若答案為「是」,則即使在美國以外國家對其他國家進行出口或技術轉移,仍可能依據EAR之「微量不管規則(De Minimis Rule)」或「外國製美國直接產品(Foreign Direct Product, FDP)規則」而應適用EAR。

那麼要如何知道本公司產品是否需要向BIS申請關於EAR之許可?「微量不管規則(De Minimis Rule)」、「外國製美國直接產品(Foreign Direct Product, FDP)規則」、「ECCN」、「Entity List」又是什麼?

請參見:誠遠新訊NO.19 【美國出口管制簡介及因應做法系列(二):常見問題集 下篇 問題6】

A3.

十分必要,違反EAR相關規範之後果是無可承受的。如果違反EAR相關規範,產生之法律效果將非常嚴重,除了每次違法行為可處以最高30萬美金或交易價值兩倍以下之行政罰鍰外,還有可能進一步涉及最高20年之有期徒刑及最高100萬美元之刑事罰金及貨物沒收之處分,最嚴重者則是所謂「拒絕交易命令(Denial Order)」,受此制裁之公司或個人將不得參與任何應適用出口管制規範之產品交易及技術或軟體移轉,且不僅受制裁者自身無法進出口美國產品及移轉技術或軟體,甚而「希望維持美國交易之其他交易夥伴」也會紛紛拒絕與受制裁人交易,以免違反出口管制規範,從而導致被制裁人將被排擠於交易鏈外此一彷彿商業上死刑之後果。

今(2023)年4月美國商務部以史上最高之單獨行政罰款3億美元重罰與華為(Huawei)交易的希捷(Seagate)科技,即為一慘例。

關於希捷科技案件的詳細介紹,請參見:

誠遠新訊NO.17【希捷科技違反出口管制規範 美國商務部祭出3億美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