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07
《經濟日報》近日報導,中區國稅局接獲檢調通報,我國境內的甲公司利用在租稅天堂設立一間紙上公司(以下姑且稱為乙公司),然後透過俗稱的三角貿易;例如以乙公司之名義與外國公司簽約,但另外以低價向國內的甲公司進貨,讓獲利都集中在設置於租稅天堂的乙公司,交易的款項則是透過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帳戶來交付。
2018/03/24
《聯合報》近日報導,嘉義市「豆奶攤早餐店」是當地排隊名店,某日國稅局嘉義市分局人員到該店點了一份蘿蔔糕
2018/03/20
《經濟日報》2018年3月16日「企業取得國外納稅憑證 不須再經駐外單位驗證」報導中,高雄國稅局表示已向所得來源國繳納之境外所得稅,可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出國外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申報扣抵本國營所稅應納稅額,而不需再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云云。對於此則新聞,筆者不禁深深為國稅局對於法律解讀能力的不足感到憂心。畢竟,正確解讀法律是守法的前提,連基本法律都讀錯的行政機關,如何期待其能依據立法院所通過的法律來依法行政?
2018/03/06
據3月5日《蘋果日報》「彩券頭獎誤課贈與稅 等無郎來退稅」報導,日前財政部針對「集資買彩券中頭獎」表示就集資人間對分後之贈與稅課徵表示可以退稅,但限於5年以內者。且半個多月來尚無彩券中獎人申請退稅,使「政府面臨『錯誤課稅、無路可退』的窘境。」云云。惟拙見以為,前述財政部的見解大有可議之處。
2018/02/12
據ET TODAY報導日前有嘉義民眾在去年11月未報備集資購買的情形下中了3.2億元頭獎,向台彩要求將一半的獎金匯給集資友人,卻被課徵贈與稅2,185萬元。報導中並稱,根據彩券所適用的規定,若事前報備集資,也就是影印彩券後,將空白處寫上集資者個資,並以書面方式(或傳真)送到國稅局,就可免繳贈與稅,但現實上並無多少人在集資購買彩票前會去向國稅局申報集資行為云云。
2017/11/18
依據報載,國人在海外資金匯回是否給予一次性租稅特赦,賦稅署副署長宋秀玲13日公開表示,希望國人在海外的資金能夠主動匯回,補報、補繳稅款,就可以免予處罰,並按最低稅負制的20%稅率課稅。她強調,2009年以前的海外所得是不課稅的。針對以上新聞,本人有若干意見如下。
2017/10/25
王健安律師受邀上「新聞大解讀」分享如何突破年輕人現實困境
2017/10/18
周泰維律師受邀上「新聞大解讀」分享日商來台投資經驗
2017/10/04
王健安律師受邀上「新聞大解讀」分享台灣賦稅人權觀點
2014/04/01
FATCA是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的縮寫,又被稱為「肥咖法案」。該議題自2010年見諸媒體後,引起眾多擁有美國國籍人士的恐慌,似乎美國要布下天羅地網,去追全世界美籍人士的稅負。而各種因應的方法也層出不窮,如拆單、轉至不動產、轉至地方金融機構等方法,讓人莫衷一是。本文擬就FATCA法案與美國稅務方針等做探討,結合其相關聯之處,以提供因應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