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項目

再生能源法

服務介紹

隨著國際間對地球溫室效應之重視,各國對於減少二氧化碳排放已經以京都議定書等國際協定達成相關共識,加上考量跨國間化石燃料能源輸送所引起的能源戰略安全性問題,以及福島核電廠事故所引起的核電安全與核廢料處理問題的等疑慮,各國不約而同紛紛立法以躉購電價、租稅優惠、電力自由化等方式,鼓勵民間投入再生能源發電的行業。

台灣早期係以躉購電價制度,藉由給予再生能源發電業者二十年固定電價收購電力之保證,促進再生能源業者能在財務穩定的前景下,積極投入電力開發。電業法修法後,使再生能源發電業者除了前述選項外,也能選擇直接與用電戶簽訂電能購售契約(Power Purchase Agreement, PPA),直供電力給用電戶(亦即「電力自由化」)。

依據目前已預告之用電大戶條款草案(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用電大戶將被課予必須自行設立再生能源設備發電、儲電,或選擇向再生能源發電業者直接購電的義務。此規定預期將使再生能源市場,無論是再生能源的籌建、發電、售電(一次市場,或是電廠公司出售(二次市場)等交易,都更加蓬勃發展。

綜上,無論是傳統向台電躉售電力,或是與用電大戶自行締結供電契約,再生能源事業均屬長期投資始能回收獲利的項目,因此從相關用地(或屋頂)的取得,籌設過程,地目變更,施工,併網售電等各環節,都必須特別注意法律風險。

本所所長林啟瑩律師和合夥人王健安律師,過去曾長年擔任經濟部能源局之法律顧問,因此對於再生能源相關法規及實務的疑難雜症,均有充分的理解和對應經驗。而且,兩位律師針對再生能源發電業設立、營運之流程有深入之研究,因此能於再生能源領域上皆能提供優質之服務及專業之建議。

本所合夥律師周泰維律師,自2012年起,即以國際稅務顧問和再生能源專業律師身份,在日本和台灣以日文和法律及稅務專業,陸續協助我國各大太陽能大廠在日本與台灣收購、興建或販售太陽能電廠公司或資產,實績達二十件以上,實際著手發電量總量達200MW以上。特別是為執行相關太陽能案場的投資或交易的專案,常常同時伴隨銀行融資,金融商品發行,國際租稅,公司組織變更等個案需求,周律師均能以其專業順利完成整合性任務,深得台灣及國際客戶信賴。

在再生能源領域,本所主要提供以下服務:

01
發電案場調查、盡責報告製作、不動產買賣契約撰擬
02
發電業合資契約之撰擬、公司架構規劃(包含稅務建議與執行)
03
設立發電業之相關法律諮詢
04
電能購售契約之撰擬及審閱
05
發電業融資相關法律文件之製作,交涉及審閱

本所服務特色

01
本所領先業界的日本再生能源事業的法律和稅務服務實績
02
本所長年累積台灣能源局法律顧問經驗
03
本所擁有能直接與外資對接交涉的英日文專業服務團隊。
04
本所具有統整國際及國內租稅、融資審查、金融商品等相關制度的一站式服務能力

常見問題

Q1.再生能源義務用戶(用電大戶)認定標準為何?被認定為用電大戶後有什麼義務?

A1.

依「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為「用電大戶條款」)第3條第1項,若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之用電契約,其經常性契約容量達5,000瓩以上(包括5,000瓩),則會被認為具有用電大戶身份,應履行用電大戶條款所規定之義務。

經認定為用電大戶後,應履行之義務:
1. 用電大戶應以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或繳納代金之方式,履行其義務裝置容量之義務。
2. 另依用電大戶條款第8條第1項,於今年(2021年)被認定為用電大戶者,應於2022年3月31日前完成義務執行計畫書之申報。

同時,依用電大戶條款第7條第1項規定,上述再生能源義務,原則上應於110年1月1日起算5年內履行。但若提前完成,則可享有早鳥優惠,3年內完成義務履行者,義務裝置容量降至原訂義務容量之80%;4年內完成義務履行者,義務裝置容量降至原訂義務容量之90%。

本所針對再生能源領域有豐富的經驗和實績,有關用電大戶條款之細部問題,可繼續參閱本所誠遠法律新訊第七期,或逕與本所聯繫討論。

 

客戶推薦

周泰維律師是我信賴多年的法律顧問,無論在日本或是台灣,周律師對綠能產業的研究深入,在法律的專業素養上紮實有力,又兼具國際實務經驗,他是我經營事業上多年的好夥伴,非常榮幸有機會在這裡推薦他給各位。

恆利綠能 董事長 吳如森

誠遠商務法律事務所專業團隊對再生能源法規的立法精神、 電業法及相關條例規範的理解精辟,行業實務經驗豐富,日前協助本公司與台灣龍頭紡織業簽訂25M的太陽能發電與屋頂承租契約,在服務過程中適時提供寶貴的建議方案,引導方向,解決歧義,取得共識,實為值得信任推薦的再生能源專業合作夥伴。

吉瑞電業 李裕明總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