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3月5日《蘋果日報》「彩券頭獎誤課贈與稅 等無郎來退稅」報導,日前財政部針對「集資買彩券中頭獎」表示就集資人間對分後之贈與稅課徵表示可以退稅,但限於5年以內者。且半個多月來尚無彩券中獎人申請退稅,使「政府面臨『錯誤課稅、無路可退』的窘境。」云云。惟拙見以為,前述財政部的見解大有可議之處。
首先,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導致納稅義務人溢繳稅款時,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5年內溢繳者為限。因此,集資購買獎券後分配彩金還需被課徵贈與稅,既然是稽徵機關基於錯誤的法律見解所進行的錯誤溢徵,稽徵機關依法應退稅對象,自不應以5年內溢繳者為限。
雖然《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而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證明,申請退還,復規定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但該條的適用前提應係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在本次爭議應無適用餘地。
納稅義務人當初如係接受國稅局和台彩公司的錯誤指導,乃至於被威脅可能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照短漏稅額處以最高兩倍罰鍰,而曾錯誤申報,管見認為亦不應該將此過咎歸諸於人民。試想,人民在被國稅局違法指導的當下,宛如槍口下的黃鶯,勢必只能唱出國稅局愛聽的旋律,自無使人民承擔政府錯誤行政在先,又使人民救濟權利受限在後之理。
其次,在現行法下,國稅局本應主動調查退稅,絕無坐等人民申請,再以人民未前來申請為由,而持續保有不法課稅利益之理。不論是前述《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的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對於錯誤溢徵的稅款本應在兩年內主動查明退還,乃至於《行政程序法》第9條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1條也規定,行政機關對於人民有利的事項,也應該主動調查,不得偏廢。
再說在退稅資訊的掌握上,國稅局既然針對哪些人當初集資購買彩券中獎知之甚詳,進而要求其繳納贈與稅,殊難想像國稅局對於要退稅時,要通知誰來領取,會突然失憶,甚至主張若無人民申請,即不知該主動退還。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於2017年12月底施行,2018年可說是我國之《納保法》元年,財政部和國稅局本應善用此良機,提升對納稅人權利之保護,以增進人民對稽徵機關的信賴。但如果財政部和國稅局繼續「只就課稅主動、卻對退稅沉默」,繼續視法律明文規定為語戲、為糞土,恐怕會使一部本來是領先國際的進步立法,在實踐上淪為騰笑國際的笑柄。
最後套句廣告詞,敬告稽徵機關們:「先別提什麼愛心辦稅了,你聽過依法行政嗎?」
(本文同時刊登於https://tw.news.appledaily.com/forum/realtime/20180306/1308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