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俊志/執業律師
發表於蘋果即時論壇
出版時間:2018/03/24 13:40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forum/realtime/20180324/1321285

《聯合報》近日報導,嘉義市「豆奶攤早餐店」是當地排隊名店,某日國稅局嘉義市分局人員到該店點了一份蘿蔔糕,店員開出一張30元的發票,稽查人員再加一顆蛋5元,這會店員不察,沒開發票,該人員隨即表明身分:「漏開發票!」,該業者2天後就收到被記點的公文,根據《營業稅法》的規定,一年內如果被記點三次的話,可是要被停業處分的。
業者當然覺得國稅局故意找碴,一氣之下推出「蘿蔔糕+蛋」只要5元的優惠來諷刺,而這件事也在網路媒體上引起正反兩方的論戰。對此,財政部這次從中央到地方統一戰線,除了南區國稅局嘉義分局局長表示「有消費者檢舉才會去查」、「不論消費金額多少都要開」,上至賦稅署也統一口徑表示:「依法1元也要開!」
檢舉機制真的是萬靈丹?
除了宣稱自己合法稽查外,國稅局也一如往常地把責任推給檢舉人,表示早餐店是被民眾檢舉才會派員調查。姑且不論檢舉人是否存在,本來檢舉違章就是為了公益考量,不該有獎金可言,否則無疑鼓勵人民自相構陷。但在台灣,由於有罰鍰的話就可以得到檢舉獎金,變得檢舉人比稽徵人員還關心調查進度,若沒有處罰則反而把帳算到稽徵人員頭上,逼得稽徵人員無論大案小案通通處罰,許多荒腔走板的課稅案件也是由此而來。
法律千百條,國稅局總是挑對自己有利的
有銷售則應該開立發票,金額再小也一樣,按照營業稅法的規定這是理所當然。但法律設計並非要求人民時時刻刻兢兢業業,不能有一時鬆懈,對於極度輕微的疏失,法律中自有緩衝、輔導的空間。營業稅法既然規定記點三次就停止營業,這記點絕對不是如國稅局官員所認為的口頭告誡而已,而是確實讓人民在年度之內減少一次容錯機會的「處罰」。然而事實上,行政罰法裡本來就有處罰時要審酌受責難程度、情節輕微可以免予處罰的規定,在在就是為了在損害極小,受責難程度極低的情況,先輔導人民知法,而後才有守法的可能。在去年,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後,核心的立法精神就是希望稅官不僅僅是一個與人民對立的角色,而能平衡徵納雙方的立場,真正為納稅人著想。
也因此,《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要求稽徵機關調查前的通知義務,就算認為微服調查時,通知會打草驚蛇,也不代表稽查人員可以不擇手段的調查。在「豆奶攤早餐店」的故事裡,稽查人員未盡通知義務稽查是其一;在大排長龍,店員手忙腳亂的小吃店中,突然多加顆蛋,容易疏失漏開也是意想之內,稽查人員以此類似釣魚的手法,陷業者於錯誤,是否有違法稽查的疑慮是其二;更重要的是,由上到下僵化的適用法律。
人民向來對繳稅充滿抗拒,對稅官敬而遠之,除了不想被拔鵝毛外,也有長久以來稽徵人員「把每個人民當賊」、「以多收稅為榮」的高高在上心態,久而久之,徵納雙方對彼此就越發仇視。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在去年年底施行後,許多條文所期待者正是稽徵人員由「課稅優先」轉向「為民服務」的心態,在繁雜的稅捐法令中提供人民必要的資訊,在人民為了複雜的稅捐申報、憑證開立苦惱時,可以主動伸出援手。然而,這次賦稅署由上而下一致對外的反應,卻讓人許多對納保法有期待的人心寒,國稅局始終脫離不了課稅優先的本位主義,為了確立自己的威信,而加深徵納雙方的對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