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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行政院於今年核定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制度(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以下簡稱CFC)將於2023年正式上路,坊間對此議題漸趨熱絡。據《經濟日報》今年1月25日之報導即有會計師指出「股權較單一的家族性海外控股公司,容易落入課稅範圍;反倒是若家族已經將境外公司股權分散給不同家族成員,就可望排除在CFC課稅範圍外」,似將「分散股權」做為解方,然而CFC制度是否真能如此輕易地被破解呢?本文容有不同意見。
過去許多台商藉由在「租稅天堂」如英屬維爾京群島(BVI)、英屬開曼群島開設境外公司,用以接單並透過對該公司的優勢股權而故意不進行盈餘分配,使該利潤不只在當地不課稅,也不會藉由股利形式回到台灣股東身上,因而不會被課徵台灣綜所稅或營所稅。而所謂CFC制度,正是要針對這種情形,向在租稅天堂國家開設境外公司之台灣居住者或台灣營利事業,就其「控制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具有重大影響力」之海外公司的獲利,即便刻意使之不分配股利匯回台灣,仍視為已分配,進而使台商企業必須繳納綜所稅或營所稅,藉此阻止此種國際租稅規避。
【股權分散的困難和風險】
而前述會計師建議的「解方」,無非是建議台商藉由將海外股權分散給其他人,以規避前述「控制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的要件。然而若仔細考量,所謂「股權分散」,其實有數面向的困難和風險:
逃漏稅者除將面臨《所得稅法》的補稅和行政罰的處罰效果外,依情節也可能被移送院檢,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被處最重7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教唆或幫助逃漏稅者,依同法第43條亦有刑責。更有甚者,如果被依據逃漏稅捐罪起訴判決有罪,境外公司保留未分配盈餘,也有可能被認定為犯罪所得而遭到沒收。
【過去實際案例分析】
過去實務上,也曾有行為人透過虛偽不實或非常規交易,藉此規避稅法上對於納稅義務人的主體要件,以達成規避或逃漏租稅的目的。例如:綜所稅採取累進稅率,因此有納稅義務人利用他人名義進行交易,藉此將所得一部分歸屬予他人,藉此分散所得,以圖分別適用較低的綜合所得稅率,降低整體綜合所得稅額。
此外,財政部亦有函釋規定,同一人一年內從事6件以上不動產交易,將被視為營業稅法上的營業人,必須繳納營業稅。因此有不動產交易大戶,因利用人頭名義從事不動產交易,從而被國稅局認定為係藉由分散交易主體來達成逃漏營業稅。以上藉由利用人頭方式,試圖改變所得歸屬或規避法規適用的作法,將可能反而被當成違法逃漏稅捐,引來更多補稅處罰和牢獄之災的風險。
【小結】
平心而論,國際租稅現金潮流是要求跨國企業必須於創造價值的國家繳納合理租稅,台商長期運用無實質經營的境外公司名義進行交易,又未適當繳稅,該累積盈餘如果透過CFC制度,能回台合理繳稅,台商事後也不必再為該資金躲躲藏藏而能正當運用於產業發展或回饋股東上,此方為稅務治理的長久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