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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天教召新制將衝擊企業與就業 律師:恐非「租稅優惠」就能填補

據《經濟日報》12月7日報載,國防部為降低明年推動14天教育召集新制對各企業的衝擊,於「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中,特別規定事業單位、學校、法人等機構有員工受召,依法雖須給付員工薪資,但申報當年所得稅時,可於收入總額中扣除支付教召員工薪資的150%的「租稅優惠」云云。然上述政策對企業及社會整體利益所產生的衝擊,其影響之鉅,恐非所謂「租稅優惠」即可填補,筆者謹就法律觀點,提出以下淺見,提供國防部與立法院立法參考。

 

首先,所謂租稅優惠應該是國家基於管制或誘導人民從事特定交易或行為的目的,而藉由依法打破租稅平等負擔原則,針對從事國家所欲管制或誘導行為之人民,給予相對於一般人更輕的租稅負擔之謂。然而,依據現行《兵役施行法》第43條及《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的規定,公司員工接受教育召集,公司依法必須給予公假及全額薪資,造成企業主雖需照樣負擔薪水,卻無法受領來自員工所提供的勞務,形同國家以強制手段直接侵害企業主的財產權,造成企業主因為公益而負擔較一般人民更不利的「特別犧牲」。依照大法官釋字第400號及釋字第579號等解釋,人民因公共利益所受之特別犧牲,國家應給予合理之補償,且補償與損失必須相當。所以,政府對於企業主的損失如何彌補,比較適當的方式應該是損失補償,而非提供所謂租稅優惠。


其次,如依照新聞內容的說明,假設教召員工薪資為100元,於給付教召員工薪資後,得於當年度主張該員工之薪資費用為150元,於申報營所稅(營所稅稅率為20%)時,相當於只少繳了30元的稅款(150*20%),與100元的薪資支出相比,仍有70元未獲補償,顯然與「特別犧牲」所要求的補償必須與損失相當的法理不符。政府未能依據損失補償法理補償,卻侈言給予企業主租稅優惠云云,實令人有本末倒置之感。


復次,依照國防部於110年10月30日的說明,教召新制14天將以「後退先用」為原則,也就是剛退伍者優先召集,此舉恐怕亦將導致退伍軍人轉業上的困難。試想,現役軍人於榮退後,縱使順利於社會上謀職,然若於公司新人或試用階段即接獲命令應召,不僅將造成退伍軍人無法順利銜接公司職務,於競爭日趨激烈之經濟環境下,亦有可能造成企業主不願意雇用甫退人員,以避免墊高人事成本。同時,隨著公司員工參與軍事教召對企業經營成本的影響提高,由於可能被召集之後備役退伍軍人以男性為大多數,是否可能造成企業開始偏好進用女性員工,而造成以性別為區別基準的就業歧視?這些因為新制而可能造成就業市場衝擊的問題,若未妥善處理,未來募兵,豈容樂觀?


最後,對特殊專長人員的教育召集(飛行員、大型車輛駕駛員等)尚應注意,基於職業的特殊性,於法規要求或工作規則上,幾乎都有強制規定雇主應給予之休息時間,例如《民用航空法》第41條之1及《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37條等規定。而當企業已為此些人員排定班表及確定之休息日程,卻因人員應召而須重新安排,於人員解除召集後,更要再另外安排解召返回人員之休息時間,此些額外支出之營運及管理成本,豈是國防部等官員所能想像?


近年來,來自對岸的武力威脅與日俱增,台灣海峽一時間風聲鶴唳,暴露於隨時可能發生戰爭的高度風險中,保家衛國固然是全體台灣人民的共同使命,筆者亦認同大敵當前,應當積極備戰、整軍經武之重要性。然而中華民國台灣既為法治國家,事關人民權益的政策事項,必須遵循憲法與法律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意旨,不能徒以訴諸企業主愛國心的方式進行道德綁架。在國防部躍躍欲試的當下,是否稍微緩下腳步,檢討相關制度對於人民財產權、就業自由和營業自由的衝擊,檢討相關補償方式及配套方案,才是較為妥當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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