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期
發布日期:2020/4/13
與新冠肺炎(COVID-19)相關之勞動問題
為因應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立法院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明定有「防疫隔離假」,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亦以109年2月3日肺中指字第1093700056函令勞工得請「防疫照顧假」,勞動部亦持續就防疫期間之相關請假與職業安全衛生等相關資訊為更新。本文即針對相關假別、與企業派駐勞工至海外之相關事項進行簡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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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受感染或受隔離/檢疫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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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給予受感染者公傷病假,並給付相當於原領工資之數額予以補償。 *若受感染之勞工因此有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情事者,雇主亦應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職業災害規定予以補償。 *雇主應給予接受居家或集中隔離/檢疫者,「防疫隔離假」 *雇主不得視為有曠職或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如可歸責於雇主時,應發放薪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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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給予接受居家或集中隔離/檢疫者「防疫隔離假」 *勞工亦得選擇就隔離治療期間得請普通傷病假、特別休假或事假療養。 *如非可歸責於雇主時,可以不給薪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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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以下延後開學或「停課」的情況下,針對須親自照顧12歲以下學童、幼兒園幼兒或身心障礙學生者。(即2月11日至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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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係予勞工多一個選擇,若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予准假。 *雇主不得視為有曠職或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雇主可不給付薪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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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自主健康管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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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如自行居家休養(隔離)者,可請普通傷病假、事假或特別休假,或協議調整工作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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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屬雇主受領勞務遲延,仍應照給薪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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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之家庭成員因病或因受自主健康管理要求,需親自照顧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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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家庭照顧假」,雇主不得拒絕。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之薪資,依事假規定辦理。 *勞工亦得選擇請事假或與雇主協商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提出「家庭照顧假」之請假申請時,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來源:勞動部網站《因應「武漢肺炎」防疫措施,有關勞工請假及工資給付規定之說明
》https://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44209;109年2月3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函)
為因應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針對工時減少的處理,定有「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因應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及處理注意事項」可供參照。雇主因受景氣因素影響,導致停工或減產之情形時,雇主得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後,暫時縮減勞工之工作時間,並應主動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此外,雇主與勞工締結協議書,應參照勞動部網站有提供「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以為處理。
(來源:勞動部網站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14531/)
在疫情期間,有許多企業讓原本外派到日本或中國等地區工作的員工返台,對於從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第三級國家或地區召回外派員工時,應注意哪些風險呢?
企業有對於感染風險程度為評價、採取必要防護措施的義務。雖然確實有必要且得到勞工同意的情形下,可以外派勞工至疫情等級第三級國家或地區,但因當地新冠肺炎相關的資訊不確定,企業對於證明有為確切的風險評估是有困難的,應盡可能避免外派員工至海外。
企業應採取提供勞工口罩、防護衣、通風設備,及衛生教育等防護措施,並使勞工確實使用上述防疫物資及設備。
企業應盡可能地避免派駐勞工至海外。如將勞工派駐海外,企業即使有進行風險評估且採取完全的防護措施,仍不能免除相關法律責任。
雇主如果沒有提供必要的防護物資或防護措施,勞工得拒絕派駐海外的要求。雇主如強行要求,且未提供必要預防設備或措施致勞工有權益受損之虞,勞工可以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雇主不得以勞工拒絕派駐海外為由,對勞工進行解僱或採取其他不利益措施。
(來源: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https://www.osha.gov.tw/1106/1119/28004/)
勞工因為執行職務而導致傷害或罹患職業病,門診或住院期間無法工作達4天以上,導致短少薪水收入,可以申請職災傷病給付,但強調「必須是確診才行」。另外,職災傷病給付和普通事故傷病給付區別關鍵主要在「是否因為工作職務」,若是個人旅遊、探親等私人因素而染病,可視個案情況請領普通事故傷病給付。
(來源:勞工保險局網站https://www.bli.gov.tw/01001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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