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分享

FATCA法案與美國稅務探討

 

何昇錡

 

前言
FATCA是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的縮寫,又被稱為「肥咖法案」。該議題自2010年見諸媒體後,引起眾多擁有美國國籍人士的恐慌,似乎美國要布下天羅地網,去追全世界美籍人士的稅負。而各種因應的方法也層出不窮,如拆單、轉至不動產、轉至地方金融機構等方法,讓人莫衷一是。本文擬就FATCA法案與美國稅務方針等做探討,結合其相關聯之處,以提供因應參考。

 

美國稅制與FATCA基本概念
美國稅制為屬人主義,美國身份人士依稅法規定,有義務向美國申報其全球資產與收入。美國的全球查稅動作本就在持續進行,並非因為FATCA的實施才開始。

 

但FATCA實施的確加強了美國查稅力道,主因是各國金融機構加入了「美籍人士」篩選的行列。若一定門檻以上 (個人戶USD5萬,公司戶USD25萬) 客戶經查出為美籍人士,金融機構有義務向美國申報。美國並要求專業人士如:會計師、律師、金融從業人員等,不得協助美籍人士規劃,並對上述人士加重罰則。在查稅陰影與金融機構配合,加上各方說法不一情況下,令美籍人士產生了相當多的困擾。



FATCA查核標準
要解決該困擾,最關鍵的就是瞭解FATCA法案中,金融機構篩選美籍人士的標準,其標準分別為:
1. 有跡象顯示帳戶持有人為美國公民或居民。
2. 出生地為美國。
3. 郵寄或永久地址為美國。
4. 僅提供一個郵政信箱地址、轉交地址、或代存郵件地址的帳戶。
5. 授予擁有美國地址的人士代理權或簽名權。
6. 付款至美國帳戶的指示,或收到由美國來的指示。

這些篩選標準中,第1點的條件較為籠統,主要是金融從業人員由客戶的外在或表現行為主動探詢;第2點則是由其開戶證件上所得知,也是無法改變的資料;第3點是以聯絡方式判別;第4點則牽涉洗錢防制問題;第5點在聯名戶或授權他人交易戶中較為常見;第6點則是金流問題,也是最易被勾稽出來的美國相關資料。

 

金融機構配合方式
上述的金融機構篩選動作,自2010年起已陸續有部分全球金融機構開始執行,尤其以美系銀行 (如CITI Bank),或跨國性的商業銀行 (如HSBC Bank) 等配合較為積極。私人銀行如UBS、Credit Suisse等,因曾被美國政府查出協助美籍人士規劃,為避免再受美國罰責,甚至主動透過公開資訊查核,嚴格落實客戶KYC審核。

除了美國以外的金融機構,美國當地金融機構是更重要的關鍵。諸多案例顯示,美國國稅局對海外美籍人士的掌握,多是透過美國當地銀行與海外匯款資料取得。移民美國人士,也多在當地銀行有帳戶往來,授權美國當地的親人可動用金融帳戶,或留存海外聯絡地址或電話等,均使美國當地資料易與海外帳戶資料相互聯結,因此相關金流與留存資料等也需多加注意。

 

美國報稅應注意事項
除金融帳戶資料,美國國稅局更容易透過納稅人報稅內容,以取得海外帳戶資料。例行性報稅資料所填寫的1040表;海外金融機構餘額在USD1萬以上所填寫的TDF90-22.1表;接受外國人贈與所填寫的3520表等,其中所揭露的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戶號碼、當年最高餘額等資料,填寫時也應審慎。

透過海外金融機構在未來陸續提供資料,國稅局對資料庫建置可更加完善。但現階段美籍人士,也應注意稅務申報一致性與合理性問題。部分專業人士在2009年起,建議過往未如實申報者,參加所謂OVDP自首計畫,反而使自首者陷入持續被國稅局關注的麻煩中。納稅人若要大幅調整其申報資料,須多加思考。

 

FATCA法案實施進程
FATCA法案原本預定在2013年初執行,但因系統建置不及,與各國法令牴觸,加上金融機構即使要關戶,也需通知客戶,客戶流失與抱怨問題等,均使其施行日期一延再延。但目前已有25個國家簽約配合FATCA法案,北美地區有加拿大與墨西哥;歐洲有英、法、德等國;免稅天堂中的英屬維京群島、英屬開曼群島、澤西島、根西島、馬爾他、模里西斯及百慕達等,也已跟美國陸續簽訂。香港與美國也在2014年3月下旬簽署協議,台灣的金融機構則希望趕在2014年4月25日前,和美國稅務局完成稅務遵循約定,但因違反個資法等問題,尚有部份法令條款需配合修改。

 

結語
擁有美籍和他國國籍的人士,需考慮的不只是美國稅務問題,自身居住地的稅務問題也相當重要。透過此次FATCA實施,重新審視過往申報資料,檢討資產組合,調整相關內容,並學會與美國稅務和平相處,方為長久因應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