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間美國拜登政府祭出全面性出口管制,加強晶片及半導體的管制力道,尤其是包含禁止美方人員在未經許可下,協助中國研發或生產先進晶片,限制美國技術的使用等情況。而半導體出口大國的臺灣廠商們,在這波美國全面性出口管制下,更顯得如履薄冰,因為一旦違反出口管制條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 EAR),不僅將受到行政及刑事上的處罰,甚至還有拒絕交易的制裁。
依據美國法律規範,公司若違反EAR,最高可處100萬美元的刑事罰金;個人若違反EAR,則有可能面臨最高100萬美元的刑事罰金加上最高20年的有期徒刑,並且公司及個人都要面臨貨物被沒收的鉅大損失;至於行政部分最高可處30萬美元罰款,或是交易總額兩倍的罰款。而其中最嚴重的,莫過於受到拒絕交易命令(Denial Orders)的制裁,受此制裁之公司或個人,將無法直接或間接參與任何受EAR拘束的產品交易及技術和軟體移轉,包含向其他公司或個人自美國以外的國家進口美國原產產品,或於外國接受美國技術及軟體移轉,而很可能面臨原料及產品端均被切斷的絕境。
面臨如此強勁的制裁力道,近期陸續有公司來電諮詢,是否可以簽署切結文件證明「所供應的產品並非美國出口管制的產品」,或是「產品不含受美國出口管制的技術」,然而仔細思考客戶諮詢內容背後的意義,其實是:「是不是因為簽了這份切結文件,我的客戶就可以主張免責而把責任歸咎於我?」同樣的,我是否也可以要求我的供應商簽署類似的切結文件?
答案是不行!
You can outsource responsibility, but you can't outsource liability.
責任可以外包,違規後果則無法外包。更細緻地來說,適用EAR規定申請出口許可一事,當然可以委託其他代辦業者申請,或者透過要求供應商簽署切結文件來保證產品合乎規範,然而無論代辦業者或者供應商出了紕漏,輕則浪費時間、增加成本、延遲交貨;重則將由商品出口人直接面臨最高20年的有期徒刑及拒絕交易命令等違規後果。實際上,美國對於涉及美國敏感技術的產品或技術服務進行出口管制(通常是可移轉至軍事用途或是妨害美國國家安全的技術),自1969年起已經運作了很長的一段時間,但管制的密度及對象是隨著國際局勢的改變而變化的;另一方面,建立出口管制的法令遵循,也正是供應鏈管理的一環,只要持續運行,並保持更新,則可避開上述可能的風險。
為了協助客戶更了解美國出口管制的法令遵循議題,本所已經組成協助客戶建立法令遵循的教育訓練小組,包含所長林啟瑩律師在內,一共有四位律師協助客戶進行相關的教育訓練,將包含美國出口法令的基本原則、法令用語解說、問題辨識、決策涉及之法令流程、問題解決方案等內容,歡迎關注此議題的各位與本所連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