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7年發生亞州金融風暴及2001年發生安隆(Enron)弊案,各國對於公司治理逐漸重視並加強管制,國際組織OECD發布1999/2004/2015公司治理準則,美國於2002年頒布史上最嚴格的沙賓法案;我國於2004成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13年公布第一部「我國公司治理藍圖」(公司治理1.0版),並於2014年開始辦理第一屆公司治理評鑑,每年定期公布所有上市櫃公司之公司治理評鑑成績排名。
金管會於2018年啟動為期3年的「新版公司治理藍圖」(公司治理2.0版),因應2015年巴黎氣候協定,聯合國於2016年發布17項永續發展目標(17 SDGs),金管會再於2020年公布「公司治理3.0版-永續發展藍圖」,修改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為「永續報告書」,永續報告書應參考全球永續性報告協會(GRI)發布之準則、永續會計準則(SASB)及氣候相關財務揭露(TCFD)之規定內容編製。
為達到我國2050淨零碳排放目標,金管會於2023年3月發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公司治理4.0版),啟動「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要求所有上市櫃公司分階段適用,最晚應於2029年完成合併公司的碳盤查及確信報告。
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國際永續準則理事會(ISSB)於2023年6月發布IFRS S1及IFRS S2永續揭露準則,金管會於2023年8月發布「我國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永續揭露準則藍圖」,將以直接適用方式接軌IFRS 永續揭露準則,於2026年分三階段適用IFRS S1/ S2,最晚於2028年所有上市櫃均應適用。
企業如何面對日益嚴格且複雜的公司治理與ESG法規要求,確保法律的遵循,並取得公司治理評鑑優良成績,均須倚賴熟悉公司治理與ESG運作的法律專家。
本所提供法律服務的主要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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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現行「上市(櫃)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規定」,所有上市櫃公司自2023年均應依規定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永續報告書須參考全球永續性報告協會(GRI)發布之準則、永續會計準則(SASB)及氣候相關財務揭露(TCFD)之規定內容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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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基金會(IFRS Foundation)於2021年11月成立國際永續準則理事會(ISSB),發展一套國際一致且高品質的IFRS永續揭露準則。ISSB於2023年6月26日發布 IFRS S1「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揭露之一般規定」及IFRS S2「氣候相關揭露」,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我國於1987年加入成為正式會員)於2023年7月25日發布認可,並呼籲全球130個會員證券主管機關評估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