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遠法律新訊
第七期
發布日期:2021/5/21
用電大戶條款上路?我公司需要採購再生能源電力?
因「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為「用電大戶條款」)已於110年1月1日生效,近期經濟部能源局亦發函通知再生能源義務用戶(以下簡稱為「用電大戶」)關於義務履行事宜。為讓客戶即時瞭解權益,說明有關用電大戶條款之內容,及近期需提出義務執行計畫書之內容如下:
依用電大戶條款第3條第1項,若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之用電契約,其契約容量達5,000瓩以上(包括5,000瓩),則會被認為具有用電大戶身份,應履行用電大戶條款所規定之義務。以能源局110年度通知之用電大戶為例,係以109年度之平均契約容量是否達5,000瓩以上,作為判斷是否屬用電大戶之標準。
用電大戶應依其義務裝置容量,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儲能設備、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或繳納代金。義務裝置容量之計算,為用電大戶前一年平均契約容量之10%。
依據用電大戶條款第6條規定,被認定為用電大戶者,可透過四種方式履行義務。以下即以平均契約容量為6,000瓩之用電大戶為例,義務裝置容量為600瓩,說明四種義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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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履行方式 |
義務範圍 |
備註 |
1 |
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
裝置容量應大於600瓩 |
設置場所不限於用電大戶之自有場所,惟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所有權需歸屬於用電大戶。 |
2 |
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 |
購買額度為600瓩乘上再生能源類別之每瓩年售電量 |
以太陽光電每瓩年售電量參數為1,250(度/瓩)為例,義務容量為600瓩之用電大戶,每年應購買之太陽光電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為:750,000度。 |
3 |
設置諸能設備 |
設置容量為6,000瓩乘上最小供電時數2小時 |
設備運轉期間之發(放)電功率平均值需達80%。 |
4 |
繳納代金 |
代金金額為600瓩*2,500度/瓩*代金費率(4元)=新台幣6,000,000元 |
代金費率非固定金額,未來有調整可能。 |
又依用電大戶條款第7條第1項規定,關於上述四種義務之履行始點為110年1月1日起算5年內(即114年年底前應透過上述1-3之方式履行義務,若未為之則應依上述4之方式繳納怠金),但若於3年內完成義務履行者(即在112年年底前透過上述1-3之方式完成義務),則義務裝置容量降至原訂義務容量之80%(例如承前例的600瓩之義務容量,將降至480瓩);若於4年內完成義務履行者(即在113年年底前透過上述1-3之方式完成義務),則義務裝置容量降至原訂義務容量之90%(例如承前例的600瓩之義務容量,將降至540瓩)。
若已遭經濟部能源局認定為用電大戶,卻對於平均契約容量之計算有疑問,認為平均契約容量未達5,000瓩、或平均契約容量雖達5,000瓩卻低於經濟部能源局通知之數額,以致義務裝置容量亦遭高估,則可填寫「義務裝置容量更正申請書」,向經濟部能源局確認關於用電大戶之認定、或確認義務裝置容量之認定是否有誤。
依用電大戶條款第3條第2項,經濟部能源局應於用電大戶條款生效二年後(即2023年年底後),檢討用電大戶之範圍;又依用電大戶條款第5條第2項,用電大戶前一年度平均契約容量較經濟部能源局前次通知之平均契約容量減少10%以上,則得檢具證明文件、說明變動原因,向經濟部能源局辦理變更當年度義務裝置容量。
由於以上兩段條文均與「不再認定為用電大戶」的法律效果有關,且內容不一致,究竟是擇一關係,還是必須兩者均符合?即有疑問。
經本所詢問經濟部能源局再生能源義務用戶輔導辦公室,經濟部能源局再生能源義務用戶輔導辦公室之回覆為:用電大戶需要在平均契約容量減少10%以上(含10%)之情況下,才能辦理變更當年度義務裝置容量。若平均契約容量減少10%後,已未達5,000瓩,始不再屬於用電大戶條款第3條第1項之用電大戶。
依用電大戶條款第8條第1項,用電大戶應於2022年3月31日前申報義務執行計畫書。又若義務執行計畫書有變更,還需製作變更內容對照表,說明變更事由及變更內容。
經詢問經濟部能源局再生能源義務用戶輔導辦公室,義務執行計畫書之內容應如何記載,該管公務員表示:
1. 用電大戶規劃如何履行其義務?
例如:承前例的600瓩之義務容量中,用電大戶應記載:
(1) 350瓩將以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方式達成(太陽能光電設備設置之位置、裝置容量、預計完成設置之時程)
(2)有250瓩將以購買太陽光電再生電力及憑證之方式完成(預計購買312,500度)
2. 用電大戶規劃達成義務之時程為何?
例如:預計在2025年年底透過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及購買太陽光電再生能力及憑證之方式履行義務。
因義務執行計畫書應於2022年3月底前提出,建議儘快規劃。
本新訊之資料來源為能源局,更多資訊可參考經濟部能源局網頁:https://www.re.org.tw/news/more.aspx?cid=198&id=3754,或與本所專業團隊聯繫。
林啟瑩 所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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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泰維 合夥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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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安 合夥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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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沿臻 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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