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遠法律新訊
第六期
發布日期:2021/5/21
Covid-19與股東會延期公告整理
鑒於近期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升溫,金管會已於110年5月20日,公告公開發行公司自110年5月24日起至6月30日止,停止召開股東會。同時,如為非公開發行公司,經濟部亦於同日發佈新聞稿,說明如因疫情致公司無法召開或無法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開者,公司亦得自行延期召開股東會,不會依公司法規定裁罰。但在執行上,仍有一些細節需要注意,本文即針對疫情期間股東會延後召開之相關事項進行簡要說明:
公司種類 |
股東會期間 |
注意事項 |
公開發行公司 (含上市櫃、興櫃及外國企業來台掛牌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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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開發行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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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開內容,本所分別以「公開發行公司」及「非公開發行公司」,各試舉一例說明:
一、公開發行公司
公司應該怎麼做?
假設有公開發行公司,原訂於110年6月10日召開股東常會,經金管會公告須延後至7月。如公司規劃於110年7月1日召開,流程如下:
1. 公司須召開董事會(應於3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決議延後的股東常會時間及地點。
2. 公司要重新通知召開股東常會的時間,步驟為:
(1)公司要在股東常會開會日15日前,即110年6月16日重新公告及寄發通知。
(2)通知的股東名簿,金管會特別說明股東過戶期間不再延長。所以是指原訂開會時間110年6月10日,自4月12日至6月10日停止過戶時,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
3. 最後,公司或公司的股務代理機構,應將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出席之股數、徵求人及非屬徵求之受託代理人受託之股數,彙整編造統計表,於延後的開會日當日會場為明確揭示。
委託書的徵求人或非屬徵求之受託代理人,要特別注意什麼?
仍應於原訂股東會開會5日前,將應編製之委託書明細表,送達公司或代辦股務機構。
股東如果想要提案或提名董監事,提案及提名的時間是否也可以延後?
仍依原訂股東會作業時程進行,所以還是依照公司於原訂股東常會召開前,公告受理提案及董事候選人提名之期間辦理。
公司應該怎麼做?
1. 非公開發行公司,如已發通知召集,可如期召開股東常會。
2. 如擔心疫情,可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延後。但因故無法申請時,經濟部亦承諾可自行延後不處罰。
3. 股東常會延後召集的程序,經濟部還沒有詳細解釋,經本所研究後,認為仍應回歸公司法的規定,並重新通知各股東:
(1)依公司法第172條第1項,應於20日前重新通知各股東。
(2)如延後至110年7月1日召開,則至遲應於110年6月11日通知各股東新的開會時間。
因疫情資訊隨時變動,本所將持續關注後續情勢,並適時與主管機關確認,即時更動補充之。如有針對疫情影響股東會之具體問題,請不吝與本所專業團隊聯繫。
資料來源: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新聞稿- 為因應疫情,公開發行公司自110年5月24日起至6月30日止,停止召開股東會(2021/5/20)。檢自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2105200006&aplistdn=ou=news,ou=multisite,ou=chinese,ou=ap_root,o=fsc,c=tw&dtable=News(2021/5/21)
中華民國經濟部(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R.O.C.)全球資訊網,本部新聞 - 新聞與公告(2021/5/20)。檢自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1&menu_id=40&news_id=94485(2021/5/21)
林啟瑩 所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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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泰維 合夥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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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安 合夥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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